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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动态] 霍林郭勒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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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2: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霍林郭勒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有利于优秀人才流入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新一轮跨越发展,根据《霍林郭勒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特设岗位为载体的引才机制,为各类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才办设在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引进人才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指学术水平较高或技术能力较强,能带动科技创新和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引进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敬业精神。
第八条  引进人才范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技术并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
(四)3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员;
(五)28周岁以下具有国家“985”、“211”工程大学全日制学士学位的人员;
(六)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规划师、一级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且为我市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引进人才应为我市重点产业和紧缺专业所需人才和其他人才,范围具体如下:
(一)重点产业,主要涉及煤电铝、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
(二)紧缺专业,主要涉及教育卫生、财会、审计、工程造价、环境保护、工业经济、材料加工、机械自动化、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专业,具体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霍林郭勒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为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产业政策、用人单位需求等客观条件变化,每年对《霍林郭勒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目录》进行补充完善或修订。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聘、举办人才招聘会;
(二)组织、人社等部门参加外地人才招聘会或到定点高校招聘;
(三)企业自行组织招聘;
(四)由本人自我推荐,双向选择。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可实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柔性引进机制,以智力引进、业余兼职、人才创业、人才派遣、临时聘请、技术合作项目或承担研究课题等方式引进人才。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社部门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才需求进行调研,并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市人才办审核;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定的人才引进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纪检委、组织部、编办等部门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组织实施招聘;
(四)拟招聘人员体检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方式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人选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认定,提出建议并报市人才办;
(二)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提出考察使用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人才引进协议或工作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四)引进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教育系统一线教职人员和卫生系统一线医护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使用意见,经人社局审核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符合上述第八条第五类、第六类条件人员,由市人才办、人社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面试、考核,提出使用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引进人才的方式、待遇;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落实编制的各类人才,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上述第八条第一类条件人员,累计给予安家补贴费 80 万元;在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外,同时享受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
(二)符合上述第八条第二类条件人员,累计给予安家补贴费 30 万元;在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外,同时享受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
(三)符合上述第八条第三类条件人员,同时符合第九条引进人才范围的,累计给予安家补贴费 10 万元;在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外,同时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四)符合上述第八条第四类条件人员,限于教育系统一线教职人员和卫生系统一线医护人员,累计给予安家补贴费 5 万元;在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外,同时享受每月500元生活补贴;(五)符合上述第八条第五类、第六类条件人员,在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外,同时享受每月500元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年度考核合格的,按合同年限分年度发放安家补贴;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不重复享受安家补贴。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引进的人才,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办理家属落户。由市公安局为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二)安排子女入学。由市教育体育局按照就近就优原则安排引进人才子女选校入学,不收取政策规定以外任何费用;
(三)安排配偶就业。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原则上按“对口对应”予以妥善安排;配偶在企业工作或未就业的,可由市属企业直接聘用;
(四)享受居民待遇。引进人才在霍市工作期间,享受与霍市居民相同的医疗保险、老龄补贴、公交补贴等社会保障政策;
(五)参加人才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霍林郭勒人才突出贡献奖”,获得该奖项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引进的人才享受的相关待遇及优惠政策,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先行协商,并上报市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人一议”原则审定。
第十九条  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可参加市内的各种人才奖项评比。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尊重人才、重用人才,积极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创造条件,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每年按500万元安排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同时,鼓励并接受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提供捐赠。引进人才生活、住房补贴和其他政府奖励金由市人才办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聘期内未履行协议的,在岗不敬业的,在一定时期内成绩不突出的,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不再纳入引进人才管理,并解除聘用合同或协议;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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