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256|回复: 0

[内蒙动态] 明年起 内蒙古7类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相关援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2-30 04: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雨丝飘了 于 2015-12-30 04:43 编辑

呼和浩特日报2015-12-29 14:13















































































































































[导读]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7类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相关援助。

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7类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相关援助。

据了解,2008年,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程序以及管理进行了明确。此次新认定的《办法》中7类可获得相关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这就意味着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旦出现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将不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记载相关情况,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具体包括: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从失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与登记机构联系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手机用户|网站介绍|广告服务|联系方式|关于我们|免责声明|网站地图|设为首页|霍林河信息港
Powered by Discuz! Copyright © 2011-2024 霍林河信息港 备案编号:蒙ICP备11001371号-1蒙公网安备15058102000003号
地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官方QQ群:12340475;腾讯QQ:1595215298;电话:13204759339;邮箱:huolinhe@163.com
特别声明:本站禁止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与图片等内容;本站内容均来自个人观点与网络等信息,非本站认同之观点,我站不负任何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